长春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2025年长春新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1.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继续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个方面。
三、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取参评社会组织自评、评估机构初评与评估委员会审定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评估机构
吉林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截止10月11日)
1.参加2025年等级评估社会组织,于10月11日前将本单位参加培训人员、联系方式报送到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局,咨询电话:81335614。
2.由评估机构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培训。
(二)自评与资格审核阶段(截止10月24日前)
1.参评社会组织填写评估申报表,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进行自评,准备好参评所需的申报材料。
2.参评单位将填写完整评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三)评估阶段(11月3日前)
评估机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分类进行初评并实地考察,其中对拟评3A以上(含3A)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拟评3A以下(不含3A)的社会组织视情予以抽查。实地考察时间应提前2天对社会组织进行通知。
(四)评估结果确认阶段(11月15日前)
1.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局对评估机构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2.评估机构召开评估总结大会,并对3A以上(含3A)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及证书。
六、评估要求
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符合评估条件的各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组织的类别,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收集整理材料,认真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