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长春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企业融资上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8号)、《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长春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金融企业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是指科技金融、能源金融、大数据金融、金融研究院,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一、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 对新立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补助200万元;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补助金额增加100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二条 对新立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区域的,给予运营补助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吉林省内的,给予运营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条 对保险中介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金融企业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超过1000万元,给予20万元。
第四条 对于在长春新区内新设的银行支行网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对于在新区购地自建办公场所的各类金融机构,在享受上述运营补贴的同时,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收入及税收、自持年限(建成后不低于10年)等主要指标,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3%的投资补助。已享受区级同类政策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第六条 对于在新区规划确定的金融集聚区、金融生态圈中新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非购地类项目),在享受上述运营项补贴的同时,从开业第二年起,每年给予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作为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已享受区级同类政策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企业
第七条 新区设立5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区开发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试点业务。
第八条 对于通过新区参与的创新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区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每单户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贴。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额为贷款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生产型中小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科技企业。每年新增投资3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第十三条 企业完成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80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挂牌上市公司。补贴分两次支付,取得审核机关受理函支付50%,实现上市或挂牌支付剩余50%。
第十五条 实施券商奖励制度。对辅导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上市挂牌,或帮助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将融资资金投在新区,经年终考核,给予券商主办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后30日生效,《长春新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