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19﹞3号)修改如下:
(一)将“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关系”修改为“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税务关系”。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域)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 给予80万元补助; 对于区外已上市公司将其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上市公司,补贴分两次支付, 取得审核机关受理函支付50%, 实现上市或挂牌支付剩余50%。对于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挂牌的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三)新增:“发挥长春新区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两年内扩大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至不低于10亿元, 协同国家、省、市及各类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 IT等战略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优质项目;2021年完成总规模不低于 5000万元天使基金的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天使轮、种子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各类创新项目”。为第十二条, 原第十二条及以后条款序号顺延。
相关链接(政策原文):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规〔201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