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关于印发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19〕3 号):
前言修改为:“为加快长春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企业融资上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8号)、《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金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金融企业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是指科技金融、能源金融、大数据金融、金融研究院、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原文第一条修改为:“对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运营补助30万元或高管团队奖励30万元; 超过3亿元,每增加1亿元,运营补助增加10万元或高管团队奖励增加10万元,运营补助或高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风险控制指标,经考核通过后运营补助或高管团队奖励资金分三年按照40% 、30% 、30%的比例予以支付。”
原文第十二条修改为:“发挥长春新区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两年内扩大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超过20亿元,协同国家、省、市及各类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IT等战略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优质项目;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天使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天使轮、种子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各类创新项目。”
删除:第五、六、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相关链接(政策原文):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规〔201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