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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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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政策汇编(解读)

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选)

长新管规〔2025〕2 号

    修改《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规〔20212号):

    原文第五条(三)修改为:“(三)使用研发券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至少3项经认定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不包括外观专利)。

    原文第七条修改为:创新券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需在创新平台上注册,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其他内容全部删除)

    删除:第十二条。


    相关链接(政策原文):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规﹝2021﹞2 号)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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