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规〔2021〕2号):
原文第五条(三)修改为:“(三)使用研发券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至少3项经认定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不包括外观专利)。”
原文第七条修改为:“ 创新券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需在创新平台上注册,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其他内容全部删除)
删除:第十二条。
相关链接(政策原文):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规﹝2021﹞2 号)
202009月15日
修改《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规〔2021〕2号):
原文第五条(三)修改为:“(三)使用研发券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至少3项经认定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不包括外观专利)。”
原文第七条修改为:“ 创新券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需在创新平台上注册,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其他内容全部删除)
删除:第十二条。
相关链接(政策原文):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规﹝202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