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核心区)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23〕9号):
原文(二)修改为:“(二)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技成果改革。对高校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新区内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最高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高校院所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高校院所最高50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帮助国内高校院所向新区内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按实际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原文(三)修改为:“(三)鼓励顶尖团队科技成果落地。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顶尖团队带来科技成果到新区转移转化的,按阶段性指标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原文(十三)修改为:“(十三)鼓励促进成果转化对接。对于国内知名运营机构及区级以上孵化载体对接高校院所、龙头企业,重点承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十六)修改为:“(十六)培育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新区企业主导发起的创新联合体等创新组织,根据运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原文(二十)修改为:“(二十)加大对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完成后,经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奖励,单个机构获得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
删除:(五) 、(七) 、(八) 、(十) 、(十二) 、 (十五) 、(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四)、(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