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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政策汇编(解读)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节选)

长新管发﹝2021﹞6 号

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19﹞5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 修改为“每年设立3000万元额度”。
    (二)将第二条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按照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规下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将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修改为“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将第十六条“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且修改为“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
    (五)将第十三条调整序号为第十四条, 内容不变。
    (六)将第十四条拆分成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对新区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最后一句后新增加“孵化载体、双创示范基地每培育一家‘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
    (七)新增加第十七条“支持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示范基地)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孵化载体购置公共研发仪器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将“扶持科技入驻企业”修改为“给予科技型企业租金补助”。
    (九)新增加第十九条。“支持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示范基地) 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自政策实行之日起三年内, 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 给予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全额奖励”。
    (十)将第十七条调整为二十条。将“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删除,并修改为“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资助”。
    (十一)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序号依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且删去“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相关链接(政策原文):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规﹝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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