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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政策汇编(解读)

长春新区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

长新管规﹝2024﹞2 号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升长春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2020-2023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长府发﹝2020﹞10号)和《长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市监联字﹝2021﹞8号)的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新区建设长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综合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长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各类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是指长春市拨付给新区主要用于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专项资金,以及新区用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自有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知识产权维权;

(二)强化知识产权主体培育,包括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奖、驰名商标;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利池构建、技术交易、质押融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四)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包括房租减免、服务机构运营、代理师培养、活动、培训、专利大赛、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知识产权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贯标认证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考核、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具体事宜与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另行约定。

第六条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含PCT)获得授权后,按照实际缴纳官方规定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办理相关专利的费用)的50%给予资助。

条 鼓励集聚区内有资质的专业评价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成果评价工作,每年按照服务情况,给予评价机构一定额度的服务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且胜诉的,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案件合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行政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获益的,对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无效请求费、公证费)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择优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报告完成的质量,经评审后每项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同一年度内同一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通过培育形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按照专利数量和质量的情况,经评审后给予企业最高15万元奖励(优先支持开展过专利导航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同一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中国专利奖申报工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第一专利权利单位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给予第一专利权利单位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第一专利权利单位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的,给予第一专利权利单位10万元奖励。

第十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注册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经营单位奖励5万元;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经营单位奖励2万元。

第十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绩效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奖励。对已获得运营城市同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绩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奖励。对已获得运营城市同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围绕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专利池,对经评估后可运营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的运营补贴。

十七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新区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后,按双方技术合同交易额专利交易部分的0.5%对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单笔合同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八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10%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部门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产业联盟,按照其备案的可运营专利数量、年度专利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集聚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考核,年代理专利案件50件以上的,或其它知识产权服务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全额减免房租。未达标准的,合同期满后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房租,拒不支付房租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对在集聚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开展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成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全额房租减免。未达标准的合同期满后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房租,拒不支付房租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企业知识产权业务开展情况择优给予经营奖励,企业规模3人以上且年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的,择优给予3万元的经营奖励;企业规模5人以上且年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择优给予5万元的经营奖励;企业规模10人以上且年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择优给予10万元经营奖励;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的,择优给予15万元经营奖励;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的,择优给予30万元经营奖励。

第二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对集聚区内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贯标、托管等业务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行满一年,按照业绩择优给予一次性业绩奖励。

(一)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5家以上,且为5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给予3万元经营奖励;

(二)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为1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给予5万元经营奖励;

(三)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5家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5家企业以上,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件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经营奖励;

(四)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10家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10家企业以上,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件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8万元经营奖励;

(五)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5家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5家企业以上,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专利导航1项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8万元经营奖励;

(六)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10家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10家企业以上,承担市级以上专利导航1项以上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8万元经营奖励;

(七)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20家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20家企业以上,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专利导航1项以上的服务机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给予10万元经营奖励;

(八)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20家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50家企业以上,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专利导航1项以上的服务机构,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给予20万元经营奖励。

第二十鼓励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区企业上市前提供专业化的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后对辅导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十鼓励集聚区内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按服务机构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数给予4000元/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鼓励集聚区内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行业交流、专利大赛等各类活动,活动经聚集区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十七鼓励集聚区内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对于吸纳应届毕业生且工作满一年的服务机构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鼓励企事业单位创建知识产权科普教育基地,经集聚区管理部门备案并认定的,按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建设奖励。

二十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区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按照实际支出经费的50%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区内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对于首次通过相关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奖补,最高金额不超过4万元。

第三十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新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应限期整改,项目管理单位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撤销或终止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的,或存在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现象的,三年内不得承担区本级知识产权项目,同时不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1年9月30日印发的《长春新区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长新管规﹝2021﹞3号)同时废止,该政策生效期间,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规定办结。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和修改。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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