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振兴突破行动部署,以长春新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战略为指引,加快吉兴产业园发展建设,打通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通道,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新区沃土落地生根,释放创新生态活力,促进新经济、新赛道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吉兴产业园围绕长春新区“311X”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弥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级的创新型项目。本政策仅针对吉兴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和项目,由长春市、长春新区、吉林大学共同确认。
第二条 场地租金补贴。经长春新区认定和批准入驻的园区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第一年度场地租金给予100%减免;第二至三年度场地租金,根据企业运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最高给予100%减免;第四至五年度单位面积产出强度不低于7000 元/㎡的给予50%减免。单户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基础运营补贴。经长春新区认定和批准入驻的园区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给予基础装修补贴,以“先缴后补”的形式,连续三年给予企业物业费、采暖费100%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给予补贴50万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入补贴。经长春新区认定和批准的园区企业,对企业实际设备投入在200万—1000万元(含),按8%给予补贴;1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10%给予补贴;5000万元以上的按12%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给予补贴8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体系。为每户园区企业安排一名创业导师,对接融资渠道,定期举办创业培训、企业家沙龙、融资路演、创业大赛、上市辅导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争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奖励机制”。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照最多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承担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经长春新区认定和批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引进、建立研发机构。对吉林大学引进新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引进新区、新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顶尖团队落地。鼓励园区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团队参与研发生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且对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顶尖团队的,经专家及相关部门评审,单户企业最高给予补贴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国外顶尖科学家、国内百千万人才、长江学者等人才,带科技成果到长春新区转移转化的,经长春新区认定和批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
第十条 支持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吉林大学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经长春新区认定和批准,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第十一条 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吉林大学实际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落位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落位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质项目,经项目方申请,根据政府投资机构相关规定,长春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可按照同股同权参股,给予不超过20%支持(该政策与装修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对购置5000㎡以上厂房并全部用于符合新区主导产业的产业化项目,按厂房交易金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高端领军人才资助。对于吉林大学高端领军人才申报“长白慧谷”英才计划,入选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80—20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创新人才项目的,给予60—12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股权投资。为创业人才提供200㎡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60元/㎡/月房租补贴。为入选人才(团队带头人) 提供150㎡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3000元/月房租补贴;在长春首次自购住房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对创业人才项目,给予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通过新区参与的创新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对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域)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长春新区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园区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投资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内外顶尖人才、业内领军人才以及省内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经长春新区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评审后,单个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配套产业引导基金。园区企业在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争取到省市投资基金、域外基金公司投资的情况下,企业可申请长春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单一投资基金1:1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单户企业累计跟进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中介招商奖励。鼓励吉林大学调动各类资源开展招商活动,并给予以下两点奖励(不可兼得,择优选择一条兑现),标准如下:
(1)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落地,内资(长春市域外资金)到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外资到资500万美元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
(2)吸引企业及项目成功落位,在企业正式运营或项目建成持续投产的前提下,自投产运营之日起按照企业或项目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奖励,连续3年。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入驻园区的中试项目,经长春新区审定后,提供资金支持(非股权投入),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突破卡脖子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落地企业,经长春新区审定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优先支持园区内的企业和项目申报长春新区已出台的系列政策,对产业化项目支持强度不超过企业和项目区级贡献。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若与省、市、新区同类政策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应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在新区持续运营不低于10年。若违反承诺,按照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