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相关工作部署,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切实帮助区内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现制定长春新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十条。
第一条 初创企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于符合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29号)申请条件的人员,创业后带动3名以上新区户籍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带动新区户籍已脱贫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2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初创企业房屋租金补贴。对于符合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社联〔2020〕29号)申请条件的人员,在长春新区范围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平米30元给予租金补贴,据实补贴,每年不高于5000元。
第三条 乡村振兴车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长春新区注册具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加工类并配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吸纳长春新区户籍农村劳动力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在乡镇或农村就业,并为其缴纳1年(含1年)以上社保,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申报乡村振兴车间,经认定,按照每个车间5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年新认定乡村振兴车间个数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对于申请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的通知》(长残发〔2018〕43号)且通过长春市残联审批通过的长春新区户籍人员,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 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补贴。长春新区户籍的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户及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长春新区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就业援助补贴。
第六条 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扶持。对于申请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补贴《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的通知》(长残发〔2018〕43号)且通过长春市残联审批通过的驻区企业,再按照上年度长春市最低工资额30%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资金补贴,补贴期2年。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在长春新区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新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新区企业就业并为其缴纳1年(含1年)以上社保的,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凡长春新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区内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每期培训不超过60学时)每人每天给予15元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期培训补贴)。
第九条 自主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重点群体,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予以托底安置,动态自主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主要安置长春新区户籍就业困难的大学生、被征地农民就业,补贴标准为长春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对在新区范围内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根据人员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新区及各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为其提供至少三次职业介绍。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