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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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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政策汇编(解读)

长春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壮大实体经济规模,高标准、高效率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长春新区的内外资企业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项目。享受新区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长春新区。发生迁离的,按协议需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条 对新购地的工业、服务业项目,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5%的投资补助。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10%以上,补贴总额可以上浮10%。工业项目补贴最高额度为8000万元,服务业项目补贴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50%补助。

第三条 对新购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5%-6%的投资补助。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50%补助。

(一)对新引进的汽车零部件行业领军企业及核心汽车零部件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4.5%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二)对新引进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新型传感器等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4.5%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三)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电池、电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5%补助。

(四)对新引进含有飞机研发生产及总装组装、小型运载火箭、小卫星等航空航天类的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五)对新引进的具有新药、仿制药批准文号的医药生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对新引进的拥有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第四条 对研发和生产类非购地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后给予一定奖励或房租补贴。

(一)对于正式投入运营并有产业带动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对入驻重点产业园区或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重资产进驻的,可于研发或生产主体设备进场后,连续三年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轻资产进驻的,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第五条 对新入驻并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对域内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能力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一)对新引进的域外非购地类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可根据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50%额度的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对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于区内企业成功并购域外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新区生产的,新增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成功并购区内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新增年产值(以上一年度两企业产值总和为基数)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建医药健康研发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正式投入运营后,设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新区内购置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的高端服务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区投入运营后年营业收入实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直报的工业、零售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并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实现同比增长20%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若上一年度产值(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六)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省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重点工业项目地价可以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生产用地上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七条 对不符合上述兑付条件,新购地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新区区域内部搬迁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可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符合新区扶持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执行。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7号)及《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8号)同时废止。但对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政策兑付条件的参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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