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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教育督导评估

政策意见

吉政教督〔2017〕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新时期赋予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实现义务教育从资源的基本均衡向资源和质量并重的高水平均衡发展的新目标,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是“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省全面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基础上赋予教育督导战线的又一新任务。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统筹领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督导评估机制,有效推进目标落实。

二、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巩固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新标杆、新指南,是体现国家统一要求的高标准、无差别的督导评估,具有指标新、标准新、方法新、重质量的特点。因此,各地要牢牢把握“高水平、高均衡、高质量”的目标要求,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在摸清底数、查找不足的基础上,制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明确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确定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积极整改。各地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要报上级政府和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三、组织落实,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规范性很强的庞大工程,各地要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优势、对标高位,不断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跟踪督导和成果评估,扎实推进规划目标的实现,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在基本均衡的起点上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切实让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吉林省教育厅

                                                                             2017918    

 

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间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对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

(一)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上述七项指标每所学校至少要有6项指标达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二)政府保障程度。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75%,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三)教育质量。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四)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予以一票否决: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督导评估的实施

(一)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按照本方案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档案,在接受市级复核前,提交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申报表、政府与相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汇报、自评汇总表、相关政策文件汇编等材料。

(二)市级复核。市级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本方案对申请复核的县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同时报送相关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自评材料。

(三)省级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复核的基础上,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

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五、督导评估方式

通过听取县级政府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实地抽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等方式,结合社会认可度调查结果,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由省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国家评估认定。

六、评估结果运用

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省将通过不同方式对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或政策倾斜,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已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监测复查结果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国家将撤销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附件:1.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中小学校资源配置自评表

3.学校资源配置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

4.县级自评和市(州)复评汇总表

5.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

6.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

7.吉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内容说明及申报材料要求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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