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长春新区光电信息产业技术优势,切实担负起突破“卡脖子”技术瓶颈的责任使命,有效促进长春新区光电信息产业“集约化、内涵式”发展,打造千亿级光电信息产业集群,努力建成世界光电信息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培育先进光电产业
(一)支持服务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长春新区范围内,从事光电信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以及符合新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或提供支撑的其他对象。
(二)支持重点领域。紧盯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业态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半导体、传感器、光学和电子核心元器件、超高清成像与显示、激光技术与应用、光、电、磁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和数字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测试封装等先进光电科学技术领域,推进相关产品、技术的研发、设计、生产与应用。
(三)支持空间范围。长春新区将重点打造“长智光谷”光电信息产业高地,“长智光谷”核心区规划面积为 4 平方公里,四至为:南至龙湖大路,北至大学城路,东至中科大街,西至湖畔街。
二、提供空间载体支持,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四)给予企业房租返还补贴。初创期企业或项目自入驻长春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光电产业标准化厂房,租用厂房及办公用房且自用的,首年租金按标准租金额度给予 100%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0 ㎡(含)。企业第二年产值不低于100 万元、第三年产值不低于 300 万元,继续给予 100%房租补贴。成长期企业或项目(拥有两项及以上与企业主营产品相关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入驻长春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光电产业标准化厂房,租用厂房及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入驻首年产值不低于 500 万元,首年租金按标准租金额度给予 100%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含)。第二年产值不低于 1000 万元,第三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继续给予 100%房租补贴;产值保持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再给予第四年、第五年度房屋租赁费 50%的补贴。成熟期企业或项目(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应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入驻长春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光电产业标准化厂房,租用厂房及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入驻首年产值不低于 3000 万元的,首年租金按标准租金额度给予 100%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0 ㎡(含)。第二年产值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产值不低5000万元,继续给予 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第三年产值不低 7000 万元,补贴面积可增至 3000 ㎡)。产值保持在 8000 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不低于 10%的,再给予第四年、第五年度房屋租赁费 50%的补贴。产出低于补贴标准的年份不予返还补贴,恢复后可继续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国资局)
(五)给予企业购置厂房优惠。支持“长智光谷”企业购买长春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建设的光电产业标准化厂房。购买厂房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在新区形成产值6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当期标准售价的98%、96%、94%执行,最高补贴不超 500万元,补贴分3年期返还,产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年份不予返还,恢复后可继续享受政策。同时,“长智光谷”企业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可于房租补贴期满,以实缴租金全额抵扣厂房购置款,具体事宜按国家现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国资局、财政局)
(六)给予企业用地保障。企业申请购买长春新区国有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的,上一年度营收或产值应不低于 5000 万元,新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 8000/㎡,购地面积应不低于 1 万平方米。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优先用地保障等支持。(责任单位:规自中心、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
三、深化产业金融服务,强化发展资金保障
(七)提供全周期的产业基金支持。长春新区管委会委托超达集团出资设立总规模 100 亿元的光电产业基金,其中光电信息产业天使投资基金 5 亿元,光电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45 亿元,光电信息产业引导基金 50 亿元。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参与长春新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提高光电信息产业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国资局,超达集团)
(八)对各技术阶段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处于技术成熟度较低阶段(3—4 级)的项目,由天使投资基金以“创客中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创业创新赛事评选结果为项目遴选标准,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每年遴选不少于 10 个项目进行投资。其中,对省级决赛取得名次的企业,投资不超过 50 万元;对入选全国 500 强的企业,投资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选全国50 强的企业,投资不超过 200 万元。对其他项目,参照“创客中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大赛标准,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达到相应条件的,投资不超过 50 万元。对技术成熟度(5—7 级)的项目,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高于 1000 万元,比例不超项目投资总额的 40%。对技术成熟度(8—9 级)的项目,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由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高于 5000 万 元,比例不超项目投资总额的 20%。同时,对该阶段项目提供1亿元以内融资额度的担保服务费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担保服务费总额的 50%,融资担保年收费费率应不超过 2%,期限为 2 年。(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国资局、超达集团)
(九)对企业上市融资给予支持。对于在境内主板上市的,给予 500 万元补助;境内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域)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 300 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 80 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上市公司将其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上市公司,补贴分两次支付,取得审核机关受理函支付 50%,实现上市或挂牌支付剩余 50%。对于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挂牌的公司,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光电信息产业办)
四、支持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自主研发动力
(十)鼓励攻克“卡脖子”技术难题。面向光电芯片、高速光通信芯片、功率半导体器件、红外传感器、光纤传感器、新型光学元器件等光电信息产业前沿技术领域,实行“揭榜挂帅”奖励机制。对揭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光电信息企业、项目,选取其所获国家、省级、市级最高拨款额的 50%给与配套资助,单一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揭榜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光电信息产业办)
(十一)鼓励研发能力建设。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或新引进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十二)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在新区设立行业共享的光电综合实验平台、光电仪器中试平台、光电芯片中试平台、光电制造中试平台、光电计量检测中心,为长春新区光电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且科研设备投入 500 万元以上,给予新购置科研设备 10%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光电信息产业办)
(十三)鼓励跨区域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域内企业跨区域独立或联合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对在上海、深圳等国内光电信息产业集聚区,联合当地科研机构或行业知名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实现科研成果在“长智光谷”转化的,按企业研发中心实际租赁场地、购买研发设备投入的 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 50 万元;对在国际光电信息产业集聚区,联合当地科研机构或行业知名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实现科研成果在“长智光谷”转化的,按企业研发中心实际租赁场地、购买研发设备投入的 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 10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光电信息产业办)
(十四)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第三方审计报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1000 万元以上,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8%,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以下,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6%给予奖励;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 500 万元以下,100 万以上的,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5%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连续奖励 3 年。(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光电信息产业办)
(十五)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对企业主持制定和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和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8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长春新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的国外顶尖科学家、国内百千万人才、长江学者等,带科技成果到长春新区转移转化的,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股权投资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党群办、国资局、光电信息产业办) (十七)支持高科技企业认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吉林省专精特新、长春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万元、10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提高规模发展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加大升规入统激励。对于新纳入规上统计直报的光电企业,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实现同比增长 20%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对新入规企业连续 3 年稳定在规上统计的,且每个统计年度均实现 10%以上增长的,第三年再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20 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十九)加大产值贡献激励。对光电类企业首次在新区实现产值(收入)1 亿元(含)、5000 万元(含)、3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表彰及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年新增产值(收入)达到 5000 万元、30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表彰及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二十)加大技改扩能激励。对企业在设备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先进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先进产能规模的,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占固投总额比重 40%以上并完成统计入库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 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二十一)加大总部招引激励。对国内外知名光电企业在“长智光谷”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税收及统计关系落在新区,注册资本金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且每年营业收入超 5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注册资本金在 10 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超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责任部门:投促局、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六、鼓励建链补链强链,扩大区域协同效应
(二十二)支持补链项目发展。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对填补长春新区光电产业链空白的项目,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 8000 元/㎡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投促局、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二十三)支持建链项目发展。“长智光谷”企业为长春新区范围内企业生产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有效形成本地供应链的,本年累计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非关联关系的双方不高于合同总额 2%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责任部门:工信局、财政局)
(二十四)支持上下游项目落位。对“长智光谷”企业招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到新区落位的,配套项目落地后 12 月内入库税收 500 万以上的,当年区级留成的 30%给予引荐企业,用于在招商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个人,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部门:投促局、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设立“光谷英雄榜”,分规模、分技术领域,由项目评审委员会重点考核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年度增速、市场占有率等要素,每年度评选 1—3 家“谷主”企业、1—2 家“链主”企业,评选程序、结果全面对外公开。支持鼓励“谷主”“链主”企业做大做强,对其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规模发展、建链补链领域的政策兑现比例上浮 5%。(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提升优化品牌影响
(二十六)支持首台(套)产品投向市场。对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项目,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对其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设备,“试水”市场的予以支持补贴,非关联关系双方累计交易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国内、省内分别按照 20%、10%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二十七)支持组织举办光电产业会议。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光电信息产业规模化、精英化、专业化会议、论坛等活动的,经项目评审委员会事先审核同意,根据活动规格、规模、影响力等因素,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 3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 10 万元补贴,每单位每年度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特别重大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区内企业参加光电产业重大会展活动。对携产品、技术参加中国国际光电博览会、德国慕尼黑激光及光电展览会、日本光电及激光展览会、美国光电及激光展览会等国内外顶级光电信息产业展会的,经项目评审委员会事先审核同意,给予单次不超 30 万元参展补贴,每年度不超 50 万元。(责任部门: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
八、充分关注人才需求,营造爱才留才环境
(二十九)给予企业家物质激励。对符合本政策总部经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规模发展、产业链等政策条件的企业,对企业高管及特殊技术人才,上一年度个人薪金收入总额达到 6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照 80%、50%、30%比例给予奖励;对企业高管及特殊技术人才,上一年度个人薪金收入总额达到 6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照 100%、80%、5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 10 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 30%。本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财政局,税务局)
(三十)给予企业家荣誉奖励。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敢于创新、社会责任感强、社会美誉度高的企业家,优先选树推荐国家、省、市荣誉奖励。充分维护保障企业家个人合法权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对企业家就医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省、市优秀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责任单位:光电信息产业办、党群办、人社局、卫健局、教育局)
(三十一)对企业引才给予支持。对企业新引进的、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全职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1500 元和 900 元补贴,连续补贴 3 年。对经长春市认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或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市级一次性安家费基础上,额外上浮 20%兑现,博士、硕士和重点院校本科生安家费额度分别达到 9.6 万元、6 万元和 3.6 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党群办、财政局)
(三十二)对企业人才购房给予支持。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才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以贷款形式购置指定房地产项目的,可享受新区乐业安居行动标准,针对不同层次人才每月分别享受 1000 元、700 元、600 元、500 元、300 元贷款贴息,连续补贴 10 年,措施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光电信息产业办,房管分局)
九、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强化助企服务水平
(三十三)完善企业服务机制。设立“长智光谷”政务服务驿站,对企业开办实行“一站式”“零成本”服务,市场监管、印章刻制、税务、社保和银行等业务一站通办;项目经理、服务专员“陪伴式”“VIP”服务,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责任单位:政数局、各相关单位)
(三十四)其他政策支持。企业同时享有长春新区在人才创新港、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政策支持,优先享有长春新区创新券、法务服务券使用权。(责任单位:政数局、科技局、法务区办)
十、保障措施
(三十五)措施适用原则。符合本措施规定事项,同时符合新区现有其他政策规定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三十六)实施机构职责。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政策兑现委员会,负责规范项目入区流程,履行项目评估、资质审查程序;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向及监管;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入区过程中重大问题;负责项目政策兑现的评审和实施。两委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与服务,负责项目评估考核具体工作;负责项目政策兑现的受理、审核;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政策兑现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十七)兑现实施方式。按照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和补贴的原则,由政策兑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提请政策兑现委员会审议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实施兑现,如有政策突破相关事项需提请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兑现。
(三十八)监督管理机制。企业或个人在申报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支持,收回政策支持资金,并取消三年内在新区申请各类资金的资格。除空间载体、科技创新、人才激励等措施外,其他方面支持措施奖励强度不超过企业或个人政策执行期内区级贡献。企业或个人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支持措施当年起 10 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否则应退回已领取的支持资金。
本政策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