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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天使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后附解读)

长新管规﹝2023﹞10 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长春新区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科技企业,规范“天使资金”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管理长春新区每年安排的 1000 万元“天使资金”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使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长春新区预算拨款,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天使资金”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天使资金”项目评审获立项的项目,支持长春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形成示范效应,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每单数年用于资助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当年获奖项目,每双数年资助当年“天使资金”项目评审获立项的项目。

第六条 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天使资金”项目评审获立项的项目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同等条件下需优先面向长春新区内企业开展转化应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以项目为单位,采取项目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第八条 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分别设置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天使资金”项目评审的奖项数量及每个奖项的资金额度。

第九条 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助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天使资金”项目评审获立项的项目资助资金按阶段拨付,首次拨付相应等级资助资金的 70%,剩余 30%于立项(一年)后进行考察验收,验收通过予以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申报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获得“天使资金”专项资金支持的法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申报该项资金;对于已经获得“天使资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参与人,三年内不得以该项目核心技术重复参与申报该项资金。

第十二条 成立“天使资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单位:长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天使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征集、筛选、审查、评审等工作。成员单位:长春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全流程开展绩效评价,并据此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长春新区科技局对实施过程进行指导;长春新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创业中心统筹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并按以下流程拨付:

(一)创业中心下发专项资金支持事项通知,受理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二)创业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单位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创业中心将组织第三方专家项目评审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各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支持奖项。

(四)评审结果在长春新区官网和创业中心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创业中心文件形式给予立项批复,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立项合同后拨付资金。

(六)天使资金项目评审获立项项目执行周期为 1 年。项目执行期满,对各项目承担单位既定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决定后续资金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天使资金”项目评审的企业或团队条件、活动安排、活动要求等方面内容,详见每年的活动实施方案,相关支出按方案据实申领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长春新区“天使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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