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任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加快创新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营造创新服务环境,释放创新生态活力,促进新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以民营控股方式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长春新区投入不高于20%,对高校院所人员在长春新区内创立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保证成果在新区落地。
(二)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技成果改革。对高校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新区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最高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高校院所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高校院所最高500万元;最高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2%,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补贴,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出让方与创新创业企业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成立公司的,按实缴到位货币资金的1%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技术转移机构帮助国内高校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按实际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顶尖团队科技成果落地。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顶尖团队带来科技成果到新区转移转化的,经专家及相关部门评审,按阶段性指标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近三年以内,在长春新区企业中从事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学研合作、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前沿项目研究、联合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的博士及以上人才,经专家及科技局、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评审,给予税前最低50万元、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对新区内企业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经新区科技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按照中方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并落地转化的企业,择优按转移转化项目技术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进境外科技企业,按交易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新区内企业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并且成功转化的,给予提供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机构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累计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建设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七)支持重大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区内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搭建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八)鼓励高校院所建立的成果转化基地、平台。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建设具有先进水平、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成果转化基地、平台,经新区科技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每年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的基地、平台,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每年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的基地、平台,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每年转化科技成果20项以上的基地、平台,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对引入落位在成果转化基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最多给予3年。
(九)发挥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作用。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载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技术研究、中试孵化、金融服务、人才培养、专利服务等方面考核,经新区科技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每成功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给予载体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支持经长春新区认定的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新区各类创新主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果转化类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企业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产业化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争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奖励机制”。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照最多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承担吉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经长春新区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成果转化项目加速孵化。对入驻区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院士团队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总部基地项目、国内行业领军企业产业化项目及高校院所重点转化项目等给予租金补助,补助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完成药品GMP认证的生产车间,补助单价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
(十三)鼓励促进成果转化对接。对于国内知名运营机构及区级以上孵化载体对接高校院所、龙头企业,重点承接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收入给予运营团队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和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企业,形成先进科技成果并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获得科技部评价体系院士级别评价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与组织
(十五)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支持国内顶级、行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研发机构在长春新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按照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5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最多不超过2年。
(十六)培育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对新区内新注册或备案的,对产业聚集好,人才吸纳能力强,推动创新创业成效明显的成果转移转化联盟或协会等创新组织,根据运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经费。联盟或协会成员单位按照转化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七)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开展新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按照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开展技术交易以及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经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资助。
六、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十八)加速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增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加快发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新区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对从业人员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争取国际、国家、省、市认定。对新区内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评价、技术检测、科技查新等科技服务业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定的机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
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
(二十)加大对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运营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完成后,经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该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该笔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获得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十一)支持保险机构研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支持开发关键研发设备、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对为新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实缴金额的5%给予保险机构奖励,单个保险机构获得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支撑保障功能。鼓励企业及相关机构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保险工作,对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对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
八、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支持力度,营造一流的知识产权环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业务的企业,按上级单位拨付立项资金,提供1:1配套资金。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积极应诉获得胜诉或和解的项目,按照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和机构主办或承办国内外交流活动,参与成果交易活动。鼓励企业和机构主办或承办与新区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国内外会议、论坛、对接洽谈会、成果展示、技术转移等科技交流活动,经新区科技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活动费用最高20%、最高50万元补贴;企业和机构主办或承办新区安排的交流活动,可给予活动费用100%、最高150万元补贴。
(二十五)本政策扶持企业、高校等机构当年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级贡献的50%,按地方级贡献增幅适当提高扶持比例。地方级贡献特别巨大的且提高新区知名度的可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符合同类政策事项,可按最优执行,但不重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