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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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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长春新区关于做好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长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2026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长春新区本年度劳动力鉴定病残鉴定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2026年企业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一、二批申请工作自即日起正式开始。
    一、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不同群体要求满足相应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长春地区办理病退(退职)条件。
    (二)在长春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包含以下4类人群:
    1.企业职工。
    2.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
    4.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
    (三)复查鉴定群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以上两个群体条件之一。
    2.经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
    二、报名时间                        
    报名按照批次原则,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鉴定时间分别计划在6月和8月,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5月30日,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1日至7月30日。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
    三、报名程序
    1.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审核同意→材料上交受理部门
    2.残疾人申报程序按《关于残疾人病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设联字[2010]22号)规定执行。
    四、报名方式
    (一)新区所属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向新区人社局报名。(地址: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B215室,电话:81335771)
    (二)各开发区所属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和长春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新区内企业职工(登记机关是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群体,向所在开发区人社局报名。
(高新开发区地址:锦湖大路1357号高新区管委会821室,电话:85542509;北湖开发区地址:北远达大街吉星大厦109室,电话:89672915;临空示范区地址:金港大街2777号,空港文化创意产业园 456室,电话:82158899)
    (三)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人事档案在档案托管机构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残疾证,均须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
    (四)持有残疾证且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残疾证核发残联审核报名。
    (五)纯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名。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A4纸,双面打印,只填正面,不填背面),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村委会)加盖公章或经办章。
    (二)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打开微信小程序→吉事办→我的证照→社会保障卡→人脸验证→社保服务→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或提供其他有效参保证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病症、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由单位或受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后,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 
    (五)以用人单位身份申请人员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相关事宜
    (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市人社局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病理等)。
    (三)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初审: 复审: 终审: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通用)(A4纸,双面打印).docx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模板)(A4纸,双面打印).docx
3.申请病残人员名册(模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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