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界定执法边界,明确执法职责,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和《关于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38号)的有关要求,经长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下列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202009月15日
为进一步界定执法边界,明确执法职责,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和《关于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吉司办发〔2024〕38号)的有关要求,经长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下列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