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王立国(身份证号码:22018119********14)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 2024年9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01190004号):认定王立国2023年9月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01190004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前来我局453室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金港大街2777号长春空港创意文化产业园,联系电话:0431-82158999)。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