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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首违不罚”清单目录
序号“首违不罚”事项事项种类具体情形法律依据
1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行为,且占地规模较小(占地50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大气污染防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 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未密闭或围挡面积30㎡以下;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占地10㎡以下;3、.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发现指出后及时改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3.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4.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3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4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发现指出后及时改正。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且经发现指出后及时改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
3.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4.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6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发现指出后及时改正。排污许可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发现指出后及时改正。企业环境信息
依法披露管理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8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且经发现指出后及时改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自检查发现之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4.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9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相关环境风险隐患的整治工作;
3.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公开,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4.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10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核辐射污染防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核辐射污染防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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