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永固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扩建项目等2个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永固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扩建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年7月21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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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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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永固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扩建项目 |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2620号 |
长春永固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省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盛路2620号,投资1000万元,在现有车间内新建有机实验室和无机实验室,主要从事实验样品性能测试。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实验室和危废贮存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活性炭、实验废液、高浓度清洗废水、沾染危险品的实验耗材、废药品、废药剂瓶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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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科技分公司油液实验室 |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湖科技园B区G1栋 |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科技分公司 |
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湖科技园B区G1栋,建筑面积302平方米,投资150万元,主要从事电力用油的检验检测。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及低浓度实验仪器清洗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未沾染危险品的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样品、废活性炭、废药品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