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用车智能承载系统生产线配套电泳、喷粉线技术改造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用车智能承载系统生产线配套电泳、喷粉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年2月24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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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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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用车智能承载系统生产线配套电泳、喷粉线技术改造项目 |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天威路566号 |
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天威路566号,投资2000万元,新建1条电泳线、1条静电喷粉线、1座污水处理站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维持商用车智能承载系统24万套生产能力不变,对其中17.5万套进行电泳+喷粉处理,5万套进行喷漆处理,1.5万套进行清洗后出售。 |
1、废水:本项目磷化导槽废水、磷化清洗废水、表调废水经预处理后,车间排放口总镍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并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电泳及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1#、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静电喷涂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15米高(5#、6#)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电泳烘干及静电喷涂烘干废气分别经集气收集后,通过RC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4#、9#)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烟气分别经15米高(3#、7#)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静电喷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8#)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天然气燃烧机烟气(电泳烘干、喷粉固化、清洗机)分别通过15米高(4#、9#、10#、11#、12#、13#、14#、15#)排气筒排放,烟气中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排放限值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16#)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气体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布袋、废反渗透膜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催化剂、废超滤膜、废漆桶、废活性炭、磷化渣、污水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