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赛药业A厂区改造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金赛药业A厂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2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长春金赛药业A厂区改造项目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街72号 |
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街72号现有厂区内,投资5551万元,对生产楼局部进行改造,改造建筑面积6198平方米,主要从事药品小试研发,研发规模为252公斤/年。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实验废水、锅炉排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并经过滤系统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要求;安装1台4吨/小时燃气锅炉,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离子交换树脂、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药渣、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过滤介质、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