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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示

拟审批公示

[拟审批公示]吉林省柏仁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23023】

吉林省柏仁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2个项目

拟审查的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林省柏仁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1227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省柏仁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中国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教学B

吉林省柏仁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长春市宏元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中国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教学楼B栋,投资98万元,建筑面积525平方米,主要从事动物实验、细胞实验和理化实验。

1、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制纯水废水及实验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动物饲养及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高于主体建筑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反渗透膜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实验室检测废物、实验废液、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

吉林信守汽车部件涂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远达大街以西、远盛路以北

吉林信守汽车部件涂装有限公司

长春众创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强西街1999号,租赁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3号厂房,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总投资5458万元,搬迁两条生产线,主要从事轻质增强复合材料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板材3500吨、轮罩3000吨。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燃烧机使用燃料为天然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经水幕帘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抹布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活性炭、废漆桶、废装液桶、废漆渣、水幕帘废池水、喷枪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初审: 复审: 终审: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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