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OLED材料提纯项目等2个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OLED材料提纯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9月7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OLED材料提纯项目 |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湖科技园B区F2栋 |
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省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湖科技园B区F2栋,建筑面积1518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主要从事OLED材料提纯,建成后预计年提纯空穴传输材料1吨、电子传输材料1吨、空穴注入材料0.5吨、电子注入材料0.5吨。 |
1、废水:本项目纯水制备废水与生活污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3、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设备清理废料、釜残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2 |
长春莱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轻质增强复合材料搬迁项目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强西街1999号 |
长春莱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省睿彤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强西街1999号,租赁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3号厂房,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总投资5458万元,搬迁两条生产线,主要从事轻质增强复合材料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板材3500吨、轮罩3000吨。 |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及锅炉排污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本项目梳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3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压合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3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大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锅炉使用燃料为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包装物、废边角料、纤维粉尘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