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科优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聚氨酯弹性体小试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林中科优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聚氨酯弹性体小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0年5月1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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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科优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聚氨酯弹性体小试项目 |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3期H21栋 |
吉林中科优锐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省晋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计划年生产特种聚氨酯弹性体8t。 |
1、本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由长春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伊通河,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本项目生产会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颗粒物。项目在进料口、烘干箱上方及真空泵处安装集气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最终汇集到同一处理措施、同一排气筒处理。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MDI的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标准;未被集气罩收集的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MDI,由于车间采取了加强通风等措施,其在厂区外的逸散浓度较低,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未被集气罩收集的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MDI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及周边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因此,本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混合釜、真空泵、破碎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座安装减震垫,采用减震等措施;设备全部置于厂房内,合理布局,确保封闭效果良好。经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各厂界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废包装桶、反应釜清洗废渣、不合格品和废活性炭。其中职工生活垃圾、不合格品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反应釜清洗废渣、废活性炭和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再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处理与处置。因此,本项目所有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合理的处置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因此,本项目所有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合理的处置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