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蓝浦浩业科技有限公司脂肪干扰肽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林省蓝浦浩业科技有限公司脂肪干扰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0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0792967(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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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蓝浦浩业科技有限公司脂肪干扰肽项目 |
长春北湖经济开发区中科大街与宝城路交汇 |
吉林省蓝浦浩业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北湖经济开发区中科大街与宝城路交汇,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25.420282523、北纬44.020752787。项目东侧约90m为中科大街,东侧隔中科大街为空地,西侧紧邻吉林省蓝浦浩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厂区,南侧约30m为吉林元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本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1985.71m2,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6354.81m2(含地下建筑面积990.49m2),2#厂房建筑面积5618.2m2,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系统排污水及生产设备清洗废水,本项目废水水质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长春高新区北区污水处理厂,经其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伊通河。对地表水影响较小;本项目生产设备均用电,冬季采用燃气锅炉进行供热;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针对主要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振垫、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可确保厂界噪声能够满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过滤残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包装固废定期外卖,固体废物经上述治理措施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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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