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阿尔玛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阿尔玛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19年4月3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1335747 (审批科)
通讯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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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阿尔玛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天拓路与北湾东街交汇 |
长春阿尔玛斯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省金润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本项目占地面积3650㎡,建筑面积4350㎡,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办公区、库房等。项目投产后,年产金刚石单晶14kg,金刚石微粉48kg,CBN刀片500片。 |
项目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新凯河;清洗废水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人工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为5000m³/h,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燃气蒸汽锅炉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20mg/m³、SO2:50mg/m³、NOx:150mg/m³),烟气通过高11m,出口内径0.2m的排气筒排入大气中,对环境空气影响甚微;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去除效率≥60%),经处理后油烟排放能够满足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限值要求,烟气经室内烟道高空外排。 本项目建成后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①一定要选购低噪声的先进设备,从源头上控制高噪声的产生。②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有些设备噪声可能有所增加,故应在有关环保人员的统一管理下,定期检查、监测,发现噪声超标要及时治理并增加相关操作岗位工人的个体防护。 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开发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石墨、废叶腊石由物资部门回收;产生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酸、废碱、废盐酸瓶、废氢氧化钠瓶。厂房内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相应有资质单位到厂区收取处理。经过上述环保措施后,本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