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其他550元/件。
工本费:共有土地每增加一证,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登记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不动产免收登记费;
2、个人申请办理的,需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到场代为办理;单位申请办理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3、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由土地审批部门核发,提供原件;
5、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由收款单位出具,提供相应附联;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7、申请人或受托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合同;
5、价格协商议定书或评估报告;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抵押权人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不动产免收登记费;
2、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申请人全部到场办理;
个人申请办理的,需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到场代为办理;
单位申请办理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3、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有效期覆盖债务履行期限;
5、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使用权到期或即将到期导致抵押期限超出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情况,可以正常办理抵押登记;
6、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的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年限;
7、申请人或受托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证)。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申请人全部到场办理;
个人申请办理的,需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到场代为办理;
单位申请办理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2、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或受托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申请人全部到场办理。
个人申请办理的,需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到场代为办理;
单位申请办理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2、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有效期覆盖债务履行期限;
4、申请人或受托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地址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规划、土地审批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办理时限】:
名称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用途、面积、期限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申请人全部到场办理;
个人申请办理的,需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到场代为办理;
单位申请办理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2、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或受托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4、地上房屋已登记的,需要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在建工程转移的,应提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资产划转文件;
(2)投资比例证明,应证实投资比例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且不包含土地出让金;
(3)国有企业,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书以及国资委的批文,同时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
(4)如果是非法人单位,还需出具上级部门的隶属关系证明。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其他550元/件。
工本费:共有土地每增加一证,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科大街2106号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不动产免收登记费;
2、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申请人全部到场办理;
个人申请办理的,需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到场代为办理;
单位申请办理的,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需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3、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申请人或受托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5、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或租赁、出让年限到期的,先完成土地审批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6、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视具体情形申请开具遗失公告/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办理登记;
7、地上房屋已登记的,需要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8、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售资产的还应当提交破产法律文书、批准破产的文书、成立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政策调整导致受理登记要件发生改变,以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