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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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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义务教育段转学须知

一、转学条件

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出转学(含跨省转学)申请:

1.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

2.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的;

3.转入地学校需有空余学位。

二、转学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请携带以下材料:

1.户籍证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父母(法定监护人)页、适龄儿童少年页的复印件(若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双方均需要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件: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抚养权协议)、儿童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丢失的请提供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件: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利人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需带二维码)、个人存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丘地号)(线上查询方式:微信“吉事办”小程序,通过“专项服务”中的“不动产”进行“个人住房查询”“存量房查询”、打印)。

(2)购房协议(未备案未下产权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实际居住证明(近3个月水、电、物业费缴费凭据等,能证明实际入住即可)。

4.祖父母房产入学的,同时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房证明(线上查询方式:微信“吉事办”小程序,通过“专项服务”中的“不动产”进行“个人住房查询”“存量房查询”、打印)。

5.由于以下“三种”特殊情况,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一方户籍信息一致的,请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是军人,需提供现役军人证明(军官证);二是在长春市城区外工作,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迁移户口,提供户籍地工作单位证明;三是农村户籍,入学审核时,提供户口本(如户口本上是家庭户口、居民户口等不能辨识农村户籍的,需提供村委会介绍信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提供材料:

1.户籍证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父母(法定监护人)页、适龄儿童少年页;

2.身份证件: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证件:居住证;居住证暂未办理下来的,提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须有派出所签章);九台双阳户籍可持原籍户口和租房协议(或房产证)、实际居住相关证明(如水、电、物业费缴费凭据等)进行办理;

3.房产证件:在新区购房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利人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需带二维码)。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同区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

转学一般在学期初两周内进行。

仅限父母(监护人)前来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招生办咨询电话:82538556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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