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长春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企业融资上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8号),结合新区实际,于2019年制定本政策。2021年2月,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对政策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分为三部分,十七条。
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制定了六条政策。一是对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功能性总部、保险、证券等机构给于运营补助及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二是对新设立的银行机构网点给于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10万元。此外,还对自建办公场地和租赁办公场地的金融机构给于投资补助和运营补助。
第二部分主要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制定了七条政策。一方面设立了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另一方面对新区参与的创新业务贷款、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省级立项贷款给于贷款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对于企业发债、担保贷款也给于一定支持。此外还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并设立5000万元天使基金,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企业也按照投资额给于千分之五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部分主要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推出了三条政策。分别是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给于20万元补助。对于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登录四板市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此外,还对券商辅导新区企业上市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