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在对外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告知人应署名备案,存档备查。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不清、材料不齐,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非常态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协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而导致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不能办结事项,并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