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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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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交易中心制度和办法

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在长春新区建设工程交易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一条在长春新区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采用暂停交易和记分两种处理办法。

第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暂停交易一定期限的处理。

(一)与业主、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视情节暂停交易6—12个月;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三)帮助或不阻止招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附加条件、搞私下承诺的,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底价、限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五)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视情节暂停交易3—6个月;

(六)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视情节暂停交易1—3个月;

(七)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视情节暂停交易1—3个月;

(八)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视情节暂停交易1—3个月。

第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的,对报名者未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三)在编标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其中差错绝对值累计占标底的1%以上,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四)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五)在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中收费不规范、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六)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七)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视情节每次记5—10分;

(八)未按要求签订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九)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视情节每发现一次记1—5分;

(十)不及时报送报名、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或资料不齐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一)开标迟到、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在投标函审核中未能发现存在差错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二)招标文件格式不规范或有差错的每发现一处记0.1分,经指出后仍未修正的每一处记0.5分,每只招标文件记分最多不超过3分;

(十三)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制度,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出现差错、失误等,造成招投标工作被动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十四)在代理工作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视情节每次记1—5分。

第六条 代理机构累计记分达30分,暂停交易1个月,暂停后重新记分;对一年内暂停交易达3次者,暂停交易增加2个月;对一年内累计记分未满30分者,次年重新记分。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并得到及时制止的,可以视情节奖励5—10分,该分数可以折抵同一时期的记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初审: 复审: 终审: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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