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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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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交易中心制度和办法

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服务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管理,建立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新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向入场交易项目提供预约登记、场地管理、开评标基本设备和信息技术等服务;配合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协调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第四条 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由新区财政局统筹管理,政务服务与营商环境局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场项目范围


第五条 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长春新区及所属各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类交易项目,原则需要进入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第三章 入场要求


第六条 入场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未通过“吉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抽取评标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七条 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收取入场交易项目的场地租赁、设备使用和人员服务等费用。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入场交易项目要在招标公告发布3日前,通过所属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预约开、评标室。原则上根据项目规模,按照预约先后顺序确定交易场地、时间,并面向社会公开。

原则上不接受招标人、代理机构等非行业行政监督单位预约。

第八条 入场交易项目要在招标公告发布3日前,经所属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确认预约开、评标室。原则上根据项目规模,按照预约先后顺序确定交易场地、时间,并面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入场交易项目应持以下材料,在咨询服务台办理入场登记:

(一)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审批核准文件;

(二)招标代理合同(仅对于委托招标的);

(三)招标公告(网络发布信息);

第十条 入场交易项目开标过程遵循以下规定:

(一)参与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由项目服务人员引导进入指定开标室,并签到登记;

(二)由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接收并摆放投标文件,规范组织开标活动;

(三)项目服务人员在开标过程中全程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十一条 入场交易项目评标过程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标区实施封闭管理,除评标专家和指定项目服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二)评标专家应在项目服务人员引导下,进行身份查核验证并签到登记,经专属通道进入指定评标室或专家休息室;

(三)评标专家应在项目服务人员引导下,主动将通讯工具和与评标无关的物品入柜存储,不得将通讯工具携带进入评标区;

(四)项目服务人员负责协助开标评标室之间书面资料的移送等服务,评标开始后不得进入评标室;

(五)评标委员会就评标过程的有关事宜需要询问投标人时,可通过专用语音变声设备进行。

第十二条 长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对入场项目开、评标过程进行视频音频监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入场交易项目监控录像保存半年;

(二)可免费向该项目代理机构提供监控录像拷贝,代理机构需自行携带大容量移动数据存储设备,由项目服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三)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携带录像设备,在项目服务人员指引下对招标投标活动录像并保存。

第十三条 入场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由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确认终止交易的;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终止交易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行业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长春新区财政局和政务营商局。

吉ICP备12000556号-5 吉公网安备:2201030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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